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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擾亂客艙秩序被拘

    發(fā)布時間:2017-08-11 21:59:12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教學、科研和醫(y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依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guī)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里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圍內(nèi)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yè)單位的生產(chǎn)與營業(yè)秩序,事業(yè)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所謂聚眾是指糾集多人實施犯罪行為,一般應當是糾集3人以上,有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積極實施犯罪活動,行動特別賣力,情節(jié)比較嚴重的積極參加者,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過程中,有時還會有受蒙蔽的群眾,被威脅的一般違法者、圍觀者、起哄者,糾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積極參加者在內(nèi)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鬧事引得眾人圍觀起哄的,不構成本罪。聚首聚集眾人的手段多種多樣,可以是煽動、收買、挑撥、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劃而不親自實施具體擾亂行為人的。

    行為人擾亂禮會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眾沖擊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在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門前、院內(nèi)大肆喧囂吵鬧;封鎖大門、通道,阻止工作人員進入;圍攻、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毀壞財物、設備;強占工作、營業(yè)、生產(chǎn)等場所;強行切斷電源、水源等等。行為人在實施本罪中,毆打工作人員,毀損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

    只要行為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致使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就構成本罪,根據(jù)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謂情節(jié)嚴重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聚眾擾亂行為,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正;顒訜o法進行,并造成嚴重損失。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與造成嚴重損失二者必須同時具備,前者是行為人實施擾亂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直接表現(xiàn),后者是社會危害性的實際所在。雖然行為人的行為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但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不以犯罪論處,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理。所謂嚴重損失是指有形的物質(zhì)和無形的智力成果、社會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諸多方面的嚴重損失。物質(zhì)損失包括因犯罪行為而停產(chǎn)、停業(yè)等造成的既有財產(chǎn)損害和可得利益損失,可得利益應以具備充分成就條件,若非犯罪行為干擾就可順利實現(xiàn)的利益為限,物質(zhì)損失的嚴重程度以造成損失的數(shù)額為標準。無形的智力成果、社會利益、政治利益損失是指犯罪行為致使以社會利益、政治利益為宗旨的社會組織及其他不直接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政黨、工會、婦聯(lián)和學校、科研機構等無法工作而造成的無法精確計算的損失,對于這類損失是否嚴重一般可從擾亂行為的手段、持續(xù)時間的長短、因無法工作直接延誤的工作事項的重要程度、損失是否可以彌補等方面把握。一般來說,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情節(jié)嚴重;致使有關單位工作癱瘓時間較長;因擾亂而延誤的工作事項關乎重要的社會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可視為情節(jié)嚴重。加聚集人數(shù)特別眾多,圍攻、毆打工作人員多人,毀損一定財物的;占據(jù)辦公場所,封鎖通道等持續(xù)相當長時間,拒不退出,致他有關單位長期工作癱瘓的;由于擾亂行為,致使教學計劃無法完成,影響多人學業(yè);致使重大科研項目無法繼續(xù)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致使政黨、人民團體大的會議(如黨代會、青代會等)無法如期舉行或中止;打亂其他關乎重大社會利益的事項的部署的(如致使防疫計劃無法實施的)等等。曲于行為人的擾亂行為,致使有關單位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給第三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雖然該損害結果并非行為人直接造成,但屬于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給社會利益造成的損失,也應作為衡量行為人行為是否情節(jié)嚴重的根據(jù)之一。如出于行為人聚眾擾亂醫(yī)療單位工作秩序,致使危重病人不能得到及時救治而死亡或殘疾的,雖然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病人的死亡或殘疾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但行為人的行為與醫(yī)療單位無法開展工作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行為人的行為與危重病人的死亡或殘疾具有間接因果關系應當將之作為行為人行為的危害結果。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并非一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即在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故意構成。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這種擾亂活動,制造事端,給機關、單位與團體施加壓力,以實現(xiàn)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fā)泄不滿情緒。由于本罪是聚眾性犯罪,因而進行擾亂活動必須基于眾多行為人的共同故意。這種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為人之間的故意聯(lián)系十分緊密,只要行為人明確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實施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的行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動機完全一樣。

    從擾亂后果看,如果給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帶來嚴重后果,造成惡劣影響,則為情節(jié)嚴重;從擾亂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節(jié)嚴重。

    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一、構成本罪的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二、聚眾,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動、策劃下,糾集多人共同進行擾亂活動,一人鬧事引起多人圍觀的,不應視為聚眾。

    三、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現(xiàn)已修改為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

    (一)本罪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界限

    兩者在表現(xiàn)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擾亂了國家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是情節(jié)是否嚴重,是否使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如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由于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對涉及群眾利益的事處理不當或者工作上的缺點失誤,以致引起群眾鬧事、鬧學潮或罷工等,要進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加以區(qū)別,對于借學潮、罷工之機,故意歪曲黨的方針政策,煽動群眾,提出無理要求,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則構成本罪。

    (二)本罪同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⑴前者侵害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后者侵害的對象是特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⑵前者是聚眾進行;后者可以是單個人進行。

    ⑶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脅的方法。

    (三)本罪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行為原本屬于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的一種,本法鑒于國家機關正;顒訉τ诰S護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性,將其單獨規(guī)定為一罪。兩罪的犯罪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正;顒又刃颉>郾姏_擊國家機關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兩罪的犯罪對象不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以外的其他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四)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本罪與上述兩罪的主體、客觀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區(qū)別在于上述兩罪發(fā)生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破壞的是公共場所的秩序;本罪發(fā)生在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破壞的是這些單位的工作、生產(chǎn)、教學、科研秩序。上述兩罪行為人必須同時具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的情節(jié),本罪毋須具有,實踐中往往由于有些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本身處于或靠近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公園等公共場所,所以行為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時會造成公共場所秩序遭到破壞、交通秩序遭到破壞的后果;也可能在行為人聚眾實施上述兩罪時導致這些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目的著手加以區(qū)別。一般來說,本罪行為人目的是直接針對特定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而上述兩罪行為人并不以擾亂特定單位工作秩序為目的,對于前一種情形應以本罪論處,造成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亂的后果應作為衡量情節(jié)是否嚴重的因索之一。對于后一種情形,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構成間接故意、客觀上造成嚴重損失的,應按吸收犯處理,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對致使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主觀上屬于過失的,不構成本罪,但應將這一危害后果作為量刑時的考慮因索。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guī)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者,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以上條款可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應包含兩大條件。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guī)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由以上條款可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秩序;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于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jié)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shù)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zhì)和侵害后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首糾集多人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罪名

    擾亂公共秩序罪是刑法第六章第一節(jié)的一個罪名種類,其中包括以下具體的確定罪名: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開設賭場罪

    賭博罪

    盜竊、侮辱尸體罪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侮辱國旗、國徽罪

    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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